员工严重违纪,企业将员工辞退,这样处理,看上去天经地义,没有问题,劳动法第39条也规定了,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是,这样做真的没有法律风险吗。其实,不一定。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
员工李某为企业库管人员,是一名工作多年的老员工,主要负责原料来货接收。李某因对本年度调薪幅度不满,出现负面情绪,工作懈怠。到货的原材料中多次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给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经同事反映,是李某收货时经常不按规定进行验货造成的;而且李某经常上班时间玩手机,夜班值岗时睡觉。企业领导多次找李某进行谈话,也没有明显的改正效果。于是,企业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为由,对李某做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对此,李某表示不服,诉至劳动仲裁。
仲裁结果:判定企业为违法解除,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支付李某双倍赔偿金。
那么企业败诉的原因究竟在哪里呢,我们逐条来看。
第一, 制度内容不完善:企业有相应的制度规范,但是对于违纪的“严重性”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认定李某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但企业无法依据制度证明其严重程度。
第二, 程序不合规:李某多次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屡教不改,按照企业规章制度,可以认定为严重违纪。但是企业制度在制定完善后,仅是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培训,对老员工只是班组传达了事,没有培训及相应记录,导致程序违法,李某表示我不知道该规定。
第三, 缺少举证意识:对李某的多次违纪行为,企业都是听人反映,谈话处理,没有及时取证,没有及时处罚,也没有做相关的谈话记录,企业无法举证证明自己处罚的合理性。
以上三点是导致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我想我们还是可以从中吸取一些教训的。
为了有效利用“严重违纪单方解除”这一条款,,我们为您梳理了以下重点注意事项,避免大家再出现类似案例中的情况,:
一,企业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对于严重违纪行为要有明确的规定,不能等到员工违纪时,随意界定错误的严重程度,要有规章制度作为处罚依据;
二,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合法性就是不能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合理性就是既要保持制度的约束性,也要保证不能侵害员工的正当利益;
三,制定规章制度要履行合法的民主程序,要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进行公示;对员工及时进行培训,履行告知义务
四,企业要提高自身的举证意识,对每项工作都要做留痕管理,随时保留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