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员工入职后,企业都要约定试用期,一般会在1-6个月不等;之所以要约定试用期,就是要给企业和员工一个双方审视考察的机会和时间。那既然如此,就会存在试用期不合格的情况发生。一般在这个时候,企业也会很放心的告知新员工,你不符合我们的录用条件,可以去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了。那是因为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的有这样一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企业认为这是最没有解聘风险的解聘方式,殊不知,因为这个解聘理由不充分而被要求赔付双倍经济补偿的企业不占少数。

听到这,企业会问到“为什么”?这不是《劳动合同法》里有规定的嘛?这里的关键在于试用期的考核,如何来证明员工试用期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当企业没有书面考核记录,员工对于每月的考核结果也并不知晓时,就会造成解聘理由不充分,增加解聘风险和成本。

薪领航建议:企业要重视试用期的考核,做好新员工入职培训的同时,对于工作岗位的工作计划、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要明确清楚,然后每月进行考核结果评价,员工知晓签字,对于考核结果不理想的员工要进行督促,继续观察。这样做看似麻烦,其实这样做会大大增加员工的留用率,降低企业试用成本,员工明确了目标和要达成的效果,就会努力达成;而企业也有标准和流程进行有依据的试用期考核,即便是员工不符合条件,双方也是心明眼亮,不会产生解聘风险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