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不按上述规定来执行,那就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依据2: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举例王小姐,20123月入职A公司,试工期为3个月,月工资4000元,因A公司的HR3月中旬离职,并未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导致王小姐在5月初离职后,以企业未与该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为由,将A公司告到仲裁,并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后经仲裁调解,A公司除正常支付王小姐4月份工资以外,再另行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为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买单

分析1: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企业与员工一年之内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企业需最多再向员工支付11个月双倍的工资的差额来为这个违法行为进行买单。

 

分析2: 而对于员工来说,企业出现上述行为,并且时效也超过了一年,我们可以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结论: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因劳动用工出现的仲裁或争议,均可以与薪领航(天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咨询,我们会以不同的视角为您去解析合规化用工及合理化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