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各处、室,各管理处: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9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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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管理处: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9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社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精神,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水平,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工资支付条例》于2018年12月28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省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全面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正确审理年休假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10月20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本指南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本指南执行后,我市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指南,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不得适用本指南的规定进行再审。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高院民一庭报告。
为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相关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原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